海上货物的通关(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1.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2.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论文
论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文化交流
中国丝绸誉满天下,早在公元前就分海、陆两路向外传播。中外学者对陆上“丝绸之路”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但还没有系统地研究中国丝绸通过海路外传,以及它在中外文化交流中的影响和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其实,中国的丝绸由海路外传,比陆路持续的时间更长,到达的地区更广,在历史上的影响也更大。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我在就个人的初步研究,谈些以下不成熟的看法。
一、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时期—唐代(618-907)以前中国丝绸的外传及其影响
从东海(今黄海)起航的船只主要航行朝鲜和日本。据历史记载,早在公元前1112年周周武王封箕子于朝鲜时,就“教其民田蚕织作”。公元199年中国蚕种东传到日本。公元238年倭国女王卑弥呼派使者到中国赠送礼品,魏明帝回赠精美丝织品。这是中国丝绸作为皇帝的礼品而传入日本的最早文献。南朝时,中国派四名丝织和裁缝女工到日本传授技艺。他们对日本丝织工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海船从南海航路起航,于公元前140-87年,带了大批黄金和丝织品,途经今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缅甸,远航到黄支国(今印度康契普拉姆)去换取上述国家的特产,然后从斯里兰卡返航。这样,早在公元前,中国丝绸就传入上述各国。
随着中国政治影响的日益扩大和由于中国精美绝伦的丝绸对世界各地具有的极大吸引力,东南亚、南亚、乃至西亚、欧洲各国都派使节到中国通好,献礼品以求赏赐丝绸和进行贸易交换。便如,据《后汉书》记载,公元131年,今爪哇(当时的叶调国)、公元159和161年今印度(当时的天竺)和公元97、120和131年今缅甸(当时的掸国)都遣使业中国进献方物,换得丝绸。这是中国丝绸传入今日印度尼西亚、印度和缅甸,并通过缅甸到欧洲大秦(罗马)的另一条途径。
这个时候的特点如下:中国丝绸从海路外传虽开始很早,但作为商品交换,只限于统治阶级所需的奢侈品,以官方的“朝贡贸易”为主,其数量、次数和规模都不大。其目的只是想在外交上达到“敦睦邦交”和扩大对外政治影响;还未注意到通过海外贸易,在经济上能增加国库的收入。民间的海外丝绸贸易,从外国文献来看似早开始。而在我国史书中却很少记载,可见丝绸作为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还不普及和发达。
二、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时期----唐、宋时代(960-1279)中国丝绸的外传
唐朝和日本、朝鲜的海上贸易较前代更加频繁,日本的遣唐使,名义上虽是遣使贡方物而唐亦回赐丝绸作为礼品,裨上是变相的官方贸易。如802年,日本遣使270人到中国,每人赐绢五匹,共计1,350匹。从宋朝开始,出现了民间贸易。据泉州商人李充的原文报告“自置船一只携带各种丝绸和瓷器到日本贸易。”可见当时民间丝绸贸易已很发达。在频繁的民间丝绸贸易的影响下,日本出现了在仿制“唐绫”(中国丝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博多织”的纺织法。
朝鲜和中国的贸易也很发达,许多来自新罗的朝鲜的人在中国楚州(今准安)侨居。当时楚州是通往朝鲜、日本的重要海港,这些新罗人经营海上运输,为中日和中朝之间的文化交流和传布丝绸中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
唐代地理学家贾耽说,中国海船从广州经南海到波斯湾的巴士拉港,全和需时三个月。这条航线把中国和三大地区;:以室利佛逝(今印苏门答腊)为首的东南亚地区;以印度为首的南亚地区;以大食为首的阿拉伯地区,通过海上丝绸贸易连接在一起。这些地区是中国丝绸贸易的集散地;也是当时世界上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的中心。这条传布丝绸到外国的航路,在传布丝绸的同时,对促进各国之间的特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传布和影响,起了重要的媒介作用。
赵汝适的《诸蕃志》和周去非的《岭外代答》,两书著者是宁代人,也有与上述相同的记载。
综上所述,这个时期的特点表现在:中国丝绸作为商品外传已由陆路转向海路。唐朝开始设市舶司到宋朝又有发展,标志着海外丝绸贸易性质的转变。除原有的“朝贡贸易”外,则以市舶贸易为主;开始从过去只注意政治上扩大对外影响,以达“敦睦邦交”,而发展到把它作为财政经济上的一项重要收入。市舶贸易对宋政权的财政收入起了很大作用。以公元1128年为例,它占国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除上述官方丝绸贸易外,民间海商住海外进行丝绸贸易的,也蓬勃发展。丝绸作为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已经很发达。
3.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解读
1.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船长是船舶的负责人,与承运人没有关系2.大多数的承运人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而实际完成运输的就是船公司!3.是4.不是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就是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并有权收取运费。
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所以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必须对此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就是证明承运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是否可以援引免责条款。4.
4.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和海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是由船体(也称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樯和船舱等两个以上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各部分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强调船舶合成物的属性主要是从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角度出发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这种不可分性并非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为船舶保险时,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可仅就船体投保、就船体或属具分别投保。
5.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最新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规定
1: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为12 n mile以上的海域排放。
2:经过粉碎和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为3 n mile以上的海域排放。
6.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比较
:弃船后落入水中,如果不会游泳而又没穿救生衣或携带任何救生浮具,在水中就无法保持漂浮。如果不能及时获救,很快就会发生溺死的危险。
·浸泡和暴露:身体浸泡在水中,散热较在陆地上要快得多。这样,人体不能保持正常体温,很容易造成体热消耗过大。如果当时气候寒冷水温低,人体浸泡在水中的危险就更大,很快就会处于低温昏迷直至死亡。如果人体暴露在酷热阳光下,就容易发生晒伤、衰竭、中署等。
·干渴:在海洋上干渴是威胁遇险者一大危险,死亡率随淡水供应减少而增多。据统计,当每天有240毫升淡水时死亡率为10%,每天只有120毫升淡水时死亡率增至90%。对于求生者来说,淡水比食物更重要。
·晕浪:求生者即使有幸爬上救生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等,因晕船会引起过度呕吐,使身体大量失水,出现头晕、虚弱。
·危险动物:有害海洋动物侵袭对海上遇险者也是一个威胁,其中尤以鲨鱼为甚。尽管海上遇险时鲨鱼袭击的机会并不多,但它直接影响求生者的士气。
7.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同点
国际航运的四个支柱性公约:
1,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用以保证海上人命安全
2,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用以保护海洋环境
3,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以确定考试发证标准
4,MLC2006公约:2006海事劳工公约-----------------------用以保证海员权益
8.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有哪些
1.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
船长是船舶的负责人,与承运人没有关系
2.大多数的承运人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而实际完成运输的就是船公司!
3.是
4.不是
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就是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并有权收取运费。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所以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必须对此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就是证明承运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是否可以援引免责条款。
4.
9. 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比较结遇
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其特点是: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