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种子通关(疫情期间种子通关要求)
1. 疫情期间种子通关要求
1.办理条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的封控、管控、防控区域急需调运重点物资时,市县(省内通行)和省级(跨省通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方可核发《通行证》。
2.办理范围:运输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等)、 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重点物资的车辆。
3.办理流程:
省内通行。疫情封控、管控、防控区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指挥部审核重点物资调运计划,审核同意后,将调运计划批复、承运单位、车牌号码、有效期限、行驶路线和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送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制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通行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提供给承运单位和驾驶员。承运单位和驾驶员可自行打印取得《通行证》,保障车辆持证便捷通行。
跨省通行。疫情封控、管控、防控区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指挥部审核重点物资调运计划,审核同意后,将调运计划批复、承运单位、车牌号码、有效期限、行驶路线和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送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制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通行证》。《通行证》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提供给承运单位和驾驶员。承运单位和驾驶员可自行打印取得《通行证》,保障车辆持证便捷通行。
2. 疫情期间经过疫情区的快递能收吗
可以的。
因为韵达快递作为物流行业里的重要支柱企业,具体速度快 覆盖面广 价格便宜 网点多等特点。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韵达快递仍然保持运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这些都为赢得口碑 赢得市场份额奠定了良好基础。如果采用韵达快递包裹,当然可以正常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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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新疫情通关
目前深圳罗湖口岸暂未开放旅检通关。
深圳入境政策
香港来(返)深入境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澳门来(返)深入境人员,需持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境外来(返)深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严格居家健康监测。
拓展——医用外科口罩佩戴方法:
1. 将口罩罩住鼻、口及下巴,橡皮筋系在双耳后
2. 将双手指尖放在鼻夹上,从中间位置开始,用手指向内按压,并逐步向两侧移动,根据鼻梁形状塑造鼻夹
4. 疫情结束条件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社区防控方案有关要求和市指挥部关于社区封控管控解除的规程,封控区、管控区的解除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
一是近14天无报告新增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二是最后一名密切接触者离开本区域超过14天;三是解除前48小时内,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单人单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四是进行规范的终末消毒,且消毒效果评价合格。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由各区组织专家组开展综合评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域予以解除封控或管控。
原封控区居民将转入常态化防控
5. 疫情期间种子通关要求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与之相配套的规章 ,均多处提到农作物种子检疫问题。
其目的是促进植物检疫机构提高检疫质量 ,保证种子的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 ,更好地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保驾护航。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 ,只有县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才是合法有效的 ,任何其他单位的检验都不能代替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1 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组织 ,向审核机关提交的材料中 ,必须有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及情况介绍 ,这也是申请种子生产法定的前置条件之一。要想取得这一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者必须在确定繁殖种子之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查的疫情资料分析和复查 ,确认种子生产者申报的地点没有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生的情况下 ,据实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和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字 ,方可作为种子生产者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疫证明材料。
6. 疫情期间种子通关要求文件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1]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疫情接种要求
可以啊!只要有护照以及签证和新冠疫情健康证明以及疫苗接种证都可以回国的
8. 疫情通行要求
疫情期间为保障物资流通和救援力量的行动高速路是不会封闭的,只是在疫区的出入口会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疫区急需物资和人员的流通。